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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0月份入职此单位,单位总部在丹阳;于2012年2月份离职,在职期间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本人离职并进行仲裁程序要求补交社保;3月28日为调解时间,调解未成功,企业法人以我亏损公司利益不给予处理补交社保;原因如下:本人原是在北京办事处做销售,于11年5月份收到总部传真并委任为北京办事处临时负责人,上任不到一星期接到办事处搬家的电话通知,老板要求本人4天内另寻找一办事处并搬走,本人照做了,搬走后原办事处钥匙一直由本人保管着,一直保管着2个月,现在老板说因为我没有及时归还钥匙而造成了公司每个月房租20000元的损失要让我承担,并且不给补交社保;(本人很无奈,归还钥匙的事公司并没有给本人相应的通知,也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通知,而且本人也不清楚此房的交接方是谁,并且出于本人在此职位我也主动问过本人上级领导归还钥匙的事情,但一直没有正面答复),现在公司总部让北京办事处一员工写了份我是原来北京公司负责人和拖延两个月未还钥匙的证明; 想问一下各位律师,这样的情况我的社保还能要回吗?另外我需要承担以上所说的公司损失吗? 我该如何是好?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4-20 09:44: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