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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跳楼死亡,公安最后出具死亡证明会说明是自杀吗?如果只写了是高空坠落死亡,意味是自杀的意思吗?保险公司能以自杀拒绝赔偿吗

刑事案件
2017-05-14 02:57:2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自杀、他杀、意外事故,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会注明的;此外,自杀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  一、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什么时候开始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 被保险人自杀保险赔吗?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赔,除非被保险人自杀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赔,除非被保险人自杀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   两年的计算: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后的两年。   两年指的是合同成立之后的两年或者合同中止之后效力恢复的两年内。   同时本条规定如果保险合同在履行期间中止然后效力恢复的,被保险人在效力恢复后自杀的,两年的起算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原合同成立时开始计算。   保险人依此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合同订立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 法医会鉴定死亡原因,应当给死者家属一个详细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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