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于2008年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且在民政局进行了登记。协议中说明了房子归我,但要给付女方23万,没有限定期限。这几年我也陆续在给付女方钱,今年能够将钱付清,但女方以房价涨了为由,要求增加给付金额,我应该怎么办?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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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双方约定的实际金额为主,女方的主张不成立。你只用还她23万就可以了。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来电或到所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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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议应予遵守,你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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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无权要求增加金额,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委托律师维权,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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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违背真实意思而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不用担心,以当时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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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你可以不给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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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女方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你可以不给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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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离婚协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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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