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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美國公民,一次在四川成都旅遊而認識了太太,並在當地閃婚,一年後我順利從美國幫太太申請得到結婚簽証去美國,當她來美國和我生活數月後,大家發現生活習慣有相當大的差異而導至不愉快,而她更是回中國去了而沒有再聯絡。 請問若是離婚的話,除了我在美國辨理好離婚手續之外,還需要本人回到四川成都再辨理離婚多一次嗎?手續如何? 相反來說,她若是回國後辨理離婚的話,我會在美國得到通知的嗎?或者我能從那裡去咨詢得到情況?

婚姻家庭
2012-04-19 22:57: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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