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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于1984年在我村小组集体的公房及土地上建了一个购销点,并给了村小组10600元的钱,但未说明是租用费还是承包费,当时说是给公房的损失费,并没有签订合同及协议书。到1993年供销社从另一个村民小组搬到我村小组的这个点上经营,到了2004年1月份供销社与市国土资源局的人来到我村小组找到村小组领导写了一个土地来源证明,当时就有争议,但还是写给了土地来源证明,证明供销社所使用的这片土地是我村小组集体所有的,2004年2月份市国土资源局就把这片地及公房转为国有土地并划拨给了市供销社,村民及村小组领导根本不知道这是为了什么,因这片土地及公房在农贸市场旁边,因市场发展的需要,需扩大农贸市场,这是村委会、镇政府、市城乡建设局规划的,需扩大3000平方米以上,现没有别地方可以扩大,只有收回这片地来扩大农贸市场,可供销社说这片地及公房所在地是政府划拨给他们的国有土地,并那出了2004年2月份市国土资源局发给供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我村小组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2-04-15 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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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