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十月邵阳市 有限公司跟我们十户簽订合同拆迁了我们租赁的国家直管公房,合同规定以公转私的形式给我们安置房.並要求我们每户补偿币63000元,簽合同后十八个月交安置房,超时交房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两倍计算违约金,超时交房一年以外的按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三倍计算违约金,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住宅过渡费3750元.第三项奨励费5280元,按实际时间计算,现己超时三年,照此计算违约金共80622元,照此算来公司还要倒找,公司现在只按第二项的两倍按三年计算,我们不同意,請问我们該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