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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1985年初我村张氏自愿将家里一亩荒地赠于我村村民王氏,不收取任何费用,自愿无条件转让。张氏将田地转于王氏以后,王氏就成为了此地的管理者。并于2009年9月同刘氏更换等面积的另一亩地,原因是因为王氏土地离自家路程较远,刚好刘氏土地在其家门口不远处,王氏刚好也有另一亩地在刘氏住处不远,故王氏与刘氏协议更换两块地。刚好2012年2月政府征收了王氏门口的那亩地,因此王氏得到了大约3万元的一个土地赔偿款。张氏见财生争议,寻找王氏理论,王氏不理睬,张氏便找刘氏理论。张氏觉得刘氏应该补偿其部分金额。请问刘氏是否有必要补偿张氏?有何相关法律有明确说明?请各位律师帮帮忙

经济相关
2012-04-14 21:33: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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