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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于十六年前,在家门口发现一遗弃女婴,看着可怜,于是收养于家中,限于知识不足和其他原因,未办收养手续。现在该女婴和家人的关系恶化,而且还动手伤了我父母,送至公安局,警察说限于初犯,不与追究。现该女婴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我父母现想与其解除父女关系,请问,是否可以成功,还需要其他多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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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0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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