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九八年房改取得的房子。在2001年拆迁回迁。拆迁合同写的我和丈夫的名字,但是安置房认购协议,老公背着我写了她前妻孩子的名字。房产证在2006年由开发商统一办理做了我和老公的名字。现在丈夫去世,他前妻的孩子要求撤销我的房产证,一审判决房屋主体不变,所有权去世一个,维持房产证。他们不服气告上二审,请问我的房产证能再次维持吗?
现在二审的法官觉得那个安置房认购协议是房产证的暇思。一直让我们调解~打电话让我让出房子的所有权经济补偿,不然就撤销我的房产证?
现在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