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21岁,经别人介绍与一女孩相恋并与2010年10月举行了婚礼并与去年育一女孩,婚后女方完全在娘家人的操纵下什么也不做,经常与本人无理取闹,为一点点小事就回娘家并抛下孩子不管不问,近日为一点口角回到娘家后,为了两个孩子的将来,本人及父母多次上门劝服均被拒绝,现如今女方已向法庭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索要孩子的抚养权及陪嫁物。特向律师咨询一下我可以提出不分手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吗?
因为孩子生下来后一直是妈妈帮我带着,并且我的爱人也不给孩子喂母乳,一直是在喂奶粉,我个人认为她已经失去了一个做母亲的资格与义务,况且我们只要有一点点小摩擦,她就会抛下孩子独自一个人回娘家,这次已经有二十天了,孩子才九个多月,她竟然这么狠心,把孩子判给她,我真的不放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