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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里做了一年厂里为什么没有给我买保险 辞工厂里陪我的保险吗?

保险纠纷
2012-04-13 09:58: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可依法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等损失,并可要求补办社保。二、因劳动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来电咨询曾永前律师。
  •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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