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去年4月在湖北地方医院剖腹产手术后,右下肢至今麻木,对冷热水无明显感觉,不知道疼痛,走路力量不够(但是能勉强行走),由于对当地医院存在一种纠纷状态,一直在这家医院进行治疗到去年年底,但是效果不明显,今年年初医院就表现出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认为院方已经帮我治疗了这么长时间已经属于仁慈了,而且认为我们签署了手术同意书,现在这属于麻醉并发症,不同意再继续治疗。还说我们可以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或者起诉,但是我们苦于一直在这家医院治疗,而且当时态度也还可以,就没有采取起诉手段,导致时间太长手上基本上没有任何证据了(病历都全部由医院保存,仅仅由他们复印了少部分给我们去别家医院治疗作参考)。今年初再次引起纠纷经当地卫生局长调解,院方继续出资在北京治疗直到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目前还没做鉴定,排队中......),一年来在上海3甲医院做的肌电图都显示为神经根损伤,医生口头断定为手术麻醉造成。今年3月在北京博爱医院做的核磁共振显示“腰段脊髓形态,信号异常。结合病史符合药物性脊髓蛛网膜炎后遗改变”。这些报告能作为证据证明是院方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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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医院是有责任的,但应及时要求复制并封存病历以防医院篡改!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建议你申请做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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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你不利的可能性很大,如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建议及时起诉,进行司法过错鉴定。
本律师专打医疗案件,需要帮助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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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做医疗事故鉴定,根据结果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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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可确定是院方责任,现在在上海,为什么不在上海医院治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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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可以,但法院会以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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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