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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栋高层楼房中间距离应该多远

其它综合
2012-04-12 17: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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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咨询 当地 的房管局相关法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2007修改)
    第三条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五条 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六条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七条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八条 其他建筑遮档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建筑的间距
      
      第九条 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条 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 咨询规划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