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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和**村委于07.4.30日签订了林坡承包合同,村委于09.7.16日以违反合同第八条(乙方保证现有退耕还林地块有树,以乡林站验收为准。补助归村,树木归乙方所有。)给我方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我方接到通知后及时于村委协商,协商无果后便向法院起诉,可法院说09年是司法调解年,必经司法所调解方可起诉,随即我便请求司法所调解。司法所在09.11.30日出具了调解书,期时间超过了三个月。我方于09.12.1日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村委承认得到了07、08年退耕还林补助款,也就是说我植树并被乡林站验收合格了其才能到退耕还林补助款。说明我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说明其解除合同通知的条件不成立。并且其《通知》也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其应违法的民事行为。最后一审法院判定我方胜诉。 村委上诉到中院,说我方违反了《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了三个月才起诉,超过了异议期限,要求撤销原判,驳回我诉讼请求. 请问我该怎办?

合同纠纷
2012-04-13 00:00: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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