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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在外面购买的奶粉回来后改成我自己的商标,往外销售出去3.2吨剩下全部销毁未售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为销售的奶粉金额200万以下。而我却第一审判我15年,而购买那方我只买他4分之一的产品。他却判了4年,他的金额比我多、数量比我多,他判的比我少11年。请问在刑法第二条第二款“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未售奶粉货值金额达到200万元,但未达到销售金额二百万元的三倍以上,即六百万元以上。因此,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十五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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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2 12:01: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