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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1999与桃北村签订鱼池汪塘,合同为30年,由于近年来气候变化,无水源已无法养鱼,现闲置,想把此地再利用起来搞养种植,可本地的土地管理所说不可以,并我所建立的围墙未经本人同意,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我想问问这样做属于合法的吗?(

其它综合
2012-04-13 16:49: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没有经过审批,您从事养殖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审批手续后,再从事养殖。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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