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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57条中合伙人工作中死亡,其他合伙人要给多少补偿(农村盖房的),要不要付互带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
2012-04-11 22:39:53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该条和合伙人工作中死亡无关的,如果合伙人在工作中死亡,首先要看他是否受聘为合伙企业的员工,其他看是否构成工伤,如果构成,则合伙企业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则由社保赔偿。
  • 得结合具体情形确定
  • 合伙与雇佣关系不同。合伙一般情况下无需承责。雇佣关系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有过错,要连带。
  • 建议提供详细的案情,以便更好的解答。
  • 1、具体请咨询本律师
  • 合伙与雇佣不同,不知你这是哪种。
  • 合伙与雇佣不同,不知你这是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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