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案件一:我与人合伙开公司,合伙人为法人代表,在意见不合的情况下,法人代表将公司的所有财产私自变卖,我以起诉,目前正在清算时期。 案件二:我向法人有过借贷,资金用与开设这家公司。 情况如下,第一条是在温州合伙开公司,法人是私自变卖财产,虽在清算,但是过程时间还不能确定,但是案件二以经结束,因我和合伙人都是外省的,所以借贷案件是在外省起诉,法院现在要拍卖我的房子,我的房子只有70平,只有这个住处。 请问各律师:一:这两个案件可以关联吗,都是同样的我和他 二:法院一定要拍卖我的房子吗,毕竞我当时借他的钱是用在公司,难道法律就没办法有情理在吗? 三:为什么申请了暂缓执行,而借贷方法院可以不理采,还是坚持要拍卖我的房子。请求各位大律师给条明道,买房不容易,都是同一个人,只是案件在两个省,就没一点可关联了吗?

刑事案件
2012-04-11 19:28: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