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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校向**园买的楼房,按合同约定是2011年12月31日前入住,可我们在此期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没有见到开发商,就在2012年的4月10日上午的十点接到开发商售楼处的电话让取钥匙,可到了那却让我交纳今年1月1日到四月末的取暖费1060元,还说他们已经替住户向县里垫付这部分费用了,让我们住户理解他们还必须交纳取暖费否则就拿不到钥匙。可我们没接到入住通知何况那期间那又没水又没电的。让我们拿这取暖费我们太委屈也不认可。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啊?

合同纠纷
2012-04-12 16:37: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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