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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章程中,有一条“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其中的“无故”如何理解? 在这一条前后,分别有明确规定: 1 规定了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6种情形 2 规定了董事应当负有的忠实义务的十种事项 3 规定了董事应当负有的勤勉义务的6种事项 董事本人都如实履行了以上的义务,也没有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还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故”解除董事呢?对“无故”如何理解他的法律含义?

公司专长
2012-04-10 17: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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