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投保是为了事故后能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关于“无牌车不赔”的内容,只有在免责原因与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
事故发生与临时号牌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无临时车牌并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在投保时尚未取得临时牌照,可保险公司也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这表明保险公司承认无牌投保的效力。
虽然临时号牌过期,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但不能否认其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