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3-28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没有预售许可证,我交了三成首付,当时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里面约定是违约交5%的总房款的违约金,我现在想不买了这套房子,现在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已经下来了,我一定交5%的违约金吗?从去年到今年我交的三成首付款15万7千的房款利息我能主张权利吗,我现在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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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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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如果包含了房价款、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的约定,那么,该协议就是完整的购房合同,您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您首付的钱款就是订约定金,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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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