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民办教师,现在请产假在家。与学校签订的合同里规定产假期间发给全额基本工资,但是合同里并没有显示基本工资是多少,也没有跟我们口头协定;而是规定年薪45000,每月发到卡里3000(然后从中扣除社保500)。
可是现在请假了,学校却说:
1.请假五个月(产假3个月,暑假2个月)所有的社保(共计5000多元)都先由本人暂行支付,而且一次性交给学校统一缴纳,等9月份回学校后再结算。
2.请假期间,暂发所有工资,等到9月份再做结算。而且据已经请假过的同事描述,所谓基本工资发到手的也仅仅就几百元,这样合不合理?
3.如果,9月不再回单位的话,原有的工资和社保均不退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