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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任一公司业务经理,因往来方便业务款项打入我个人帐户尔后交与了公司,公司给客户开具了收据,收据上注明了交款人是客户,交款事由,收款人处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并且加盖了公章。现业务不成客户要求退款时,公司不承认款项已经交与公司,请问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我已将款项交与公司的证据?

证券投资
2012-04-08 15: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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