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幼师,带中班,班内孩子远远超出了规定人数,今天带幼儿出去户外活动,回教室时路过食堂门口,一名大班的老师没按规定时间打了一桶饭放在食堂门口,我班孩子经过时,不小心烫伤(2度烫伤)请问我,幼儿园,那名老师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幼儿园先赔偿 再向有责任的老师追偿 那我和那名老师谁的责任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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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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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幼儿园无过错,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认定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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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先行赔付孩子受伤造成的损失是正确的。至于你和打饭的老师谁的责任大小的问题不好分清,也没有必要分清,因为你和打饭的老师与幼儿园之间是劳动关系,你们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应按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处理,基本上就是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做为惩罚,但是要给你们留有生活费用,而不是扣工资来填补幼儿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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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