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期为五年,自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租金一年一付,承租方每年主动提早45天缴纳租金。因承租方经营不善,在2012年规定交租时间内未主动交租也未主动联系出租方,在出租方多次联系下才告知因产品原因要暂停营业并暂交3月份4月份2个月房租,承租方负责另找租客续租。4月初出租方在承租方未主动联系的情况下联系承租方,承租方说要终止合同。我想请下各位律师,这样的情况算承租方单方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吗?如果算出租方要怎么起诉承租方依法得到自己的损失。 原合同中“违约条款: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15日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违约造成的终止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违约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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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违约金,剩余租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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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下,对方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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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主动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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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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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