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在北京1994年结婚,2009年协议离婚,当时协议注明两处房产及债务归我,一部车归对方,但是没有办理房产分割手续,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的。2010年10月我们又复婚,感情还是不好。2012年3月10日我们又协议离婚,协议注明两处房产和两部车归对方,债务也由对方偿还。现在想起来,复婚时候,那两处房产是否应该归为我的婚前财产?这次离婚对方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财产呢?这次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我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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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第一,关于房产的归属。您复婚后,两处房产确实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第二,关于离婚协议。您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是有效的。您在离婚协议里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第三,关于您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您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权利。如果您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您就有重新分割财产的机会。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您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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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是您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利分割,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就生效,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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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离婚时你已经处置了你的财产,同意给你妻子,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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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离婚协议有效,应当按照后来的离婚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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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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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