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
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1) 甲和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 房屋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为什么?
-
您好!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同是生效的,房屋所有权也已因登记变更发生了转移。
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可以认定无效,如果丙方是善意第三人,且支付合理对价,是可以取得房屋产权,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向其支付价款。
-
乙可以要求甲方支付房屋价款;
如需帮助,可来电。
-
您好!房产为婚后夫妻共有财产。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没有义务调查财产的权属状况,可以仅凭借登记确认所有权归属,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既然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乙的损失由甲赔偿,卖房款应有乙的一半。
-
善意取得。
-
您好!可以认定无效。丙方是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可以取得房产。
-
与丙买卖合同有效,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发生转移。
-
你好:
需要综合审查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我联系详谈
-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
查看全部9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