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拍卖财产进入拍卖程序,拍卖前没有任何异议,拍卖后提取标的物时,案外人才向法院提出异议,又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将已拍卖的财产裁定给案外人,买受人得不到财产还要支付拍卖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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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如果案外人虽然持有支付全部房屋全部价款的收条,但仅刚开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尚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被保全人并未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案外人不能同时具备该《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话,法院查封该房产也就不属于该《规定》中所说的不得查封的情形,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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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江门的专职律师,非常欢迎您加我的Q或者随时来电联系,成为本律师免费提供的终身法律咨询会员。如果善意第三人已经购买的了话案外人是不能再要求的,你不服可以起诉的。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时间,应为对某一项特定物执行程序终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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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