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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于2010年1月结婚。 2009年11月,我丈夫参与修建一项工程,代表拌料场与宋某签订一份购销河沙合同,截止2010年4月,应付宋某总货款52万余元,已付30万余元,尚欠21万余元。2011年2月,我丈夫给宋某出具欠条,约定2011年6月底前还清余款,但因各方面原因无法与工程方结账至今未还清。 对于我丈夫在外包工程一事,我毫不知情,从不过问,中间更无任何环节参与。现在宋某一纸诉状将丈夫和我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我连带偿还欠款,请问应该吗?存在夫妻关系就必须会成为共同被告吗?

建筑工程
2012-04-05 18: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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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