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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的他项权证期限是2010年3月10到2013年3月9日,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期限是2010年3月15日到2013年3月14日,借款合同的期限是2010年3月15日到2013年3月14日。请问上述手续是否合法?他项权证期限没有覆盖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期限和借款合同的期限是否可行?

证券投资
2012-04-05 22:17: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