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1年3月与四名大学学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我丈夫念他们是学生,准许他们付一押一。2012年1月,发现他们未付11年12月房租,与他们联系,才得知他们不打算支付剩下两个月房租,因为1,2月是寒假,他们称用押金抵押12月房租。我们也是念他们是学生,并未要求他们付违约金,只要求他们把水电费结清。根据票据,他们需支付2600的费用,从今年1月起催他们,一直拖延至今,他们仍未结清费用。我们对他们的行为很失望,只能采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另外想追回他们的违约金。请问该怎么处理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