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的楼房因水管老化,物业在09年时统一给我们这几座楼房换水管。但是没有做好我们家楼上的防水层,2010年竣工后没几个月就开始往我们家卫生间漏水。起诉法院后,这家物业公司说这是政府委托他们换的水管,和我们业主没有签订合同,而且说他们公司做房屋防水保修期是两年(这一点我们当时并不知情,物业公司也没有告知我们)。我们家住在前门东大街马路边的老楼里,严格说这个物业公司也不算真正的物业公司,我们这里管他叫房管所,我们既没有向他们交钱,他们平时也没有向我们提供服务。但是因为这次是政府让我们这里统一换水管,所以他们也没有和我们这些业主签订什么合同,只是在门口贴了个告示说要换水管,然后就开始换了。
我们连楼上的住户一同起诉了,楼上住户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其实当初物业公司说要到他家修防水,当时楼上住户阻挠,说必须将卫生间恢复原样,条件特别苛刻,所以物业公司才拖着一直不给修。现在物业以过保修期为借口,不负担费用,楼上住户以自己也是受害者为理由,同样也不负担费用。
这怎么办呢?物业的说法于法有据吗?楼上的住户在当时没有积极配合物业,现在也不承担责任,对吗
因为鉴定费太贵,我们没有让法院鉴定,现在择日开庭审理,但是上一次出庭二被告都承认给我们家漏水的事实。这样会败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