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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1年在街道做零时工,从我进单位那天起,单位没有跟我签过聘用合同,单位也不管节假日还是平时加班也从未给过我加班费,即使过年发点物品也是正式职工的一半,在2006年之前单位没有给我交过社保、医疗及其他保险,在2006年以后单位才给我交的社保,之后2011年单位为了在就业局办理公益性岗位,需要交齐两险(社保、医疗)才迫不得以在同年为我办理了医疗保险,.并补签了用工合同一年,而且单位要求我签合同时只用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签合同时间,其他都不用填,也没有给我一份,这样用工合同合法吗?现在街道要与社区合并,考虑我自身身体原因,我想辞职,没有书面的辞职报告可以吗?只是口头向领导提出来了,也向领导要求补交2001年至2005这几年应办理的社保及加班费用上的经济补偿,领导一句没有听说回绝了我,而我不知不觉在街道做了11年,我想请问律师像我这样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现在写辞职报告来的及吗?该怎么写?急盼答复!

经济相关
2012-04-04 08:20: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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