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和一家公司签了一份关于制做混凝土渠衬板合同,标的1000立方米,但根据实际情况做了1186立方,单价355/M3.合同规定:材料进厂甲方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50%,工程完成50%甲方再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20%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无误后甲方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25%,剩余5%第二年付清,可是甲方第一年付了不到40%就再也没给付,说是第二把渠板铺上后给付,到了第二年甲方又不铺了,款到现在也没给付,我手里就有一份合同,也没有其它依椐,时间又过去3年多,请问律师们:我还能起诉吗?起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