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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在今年的1月20日 借了5万块钱, 我3月15日把五万块钱一次还给了她,当时是在她的门市店把钱给她的,我让她归还我借条,她就借故说借条丢失了,我让她打了个收据给我 收条 今收到李某某归还王某某欠款人民币50000.00元,计五万圆整。 收款人:王某某 日期:2012年3月15日 收据上盖了她自己门市店的公章, 在名字和款项上还盖了她自己的私章 ,当时我要她签字画押,她说盖了章就可以,所以就没有签字画押,现在她又来和我耍赖说我没有还她钱,她说这个收条不具有法律效应,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希望律师给我点建议。谢谢您的帮助。

证券投资
2012-04-03 21:54: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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