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驶一辆客货两用的长安面包车,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死者骑的斯波兹曼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我承担此次事故的一半责任。 我开车时给公司送货,当时超速,限速60但无限速标志现在已商定死者赔偿问题,315000, 公司车有三者险保的100000,还有强险,共计赔22000左右,还有10000时有公司赔偿,公司要求我赔偿30%,我想问一下我 该赔吗,赔多少?
-
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如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向个人追偿。
-
应当有公司承担责任,你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我。
-
您好,要看您是否有过错
-
需要看你和单位有没有就损失承担的约定,如果有这方面的约定,在您存在过错对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承担赔偿的义务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