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人在海南**一家台商合资企业打工,2002年1月2日入职,工作至今。公司从2006年10月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从2002年1月到2006年10月期间没有给我交社保,我月10年申请公司补交,公司一直以政府暂停补交等各种理由拖拉,想给几千块钱让我了事。我一直不答应,与公司交涉,2011年7月社保法后,公司同意补交,但是要求超出当年及时缴纳部分金额由我出,由于收集资料不全,**社保2011年12月31刚好又说停止补交。我现在听说公司以员工流动性大为由,申请**政府同意不补交,不知是否可能成立。咨询**社保,回答说2012年4月1日开始可以办补交,要收集以下资料:2002年1月、2002、2003、2004、2005年1月和2006年9月的工资表、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盖公司章。要从2002年1月不起必须要有本月资料。
请问:1;我收集不到2002年1月即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单核凭证,只有2002年5月、2003、2004、2005、2006年的资料,但有入职应聘表原件、公司负责人签字意见的补交申请书,和公司给的假合同,这些可以吗?
2、如果公司要我负担我个人应交部分以外的金额,怎么办?
3三亚社保何时开始办理补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