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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在海南**一家台商合资企业打工,2002年1月2日入职,工作至今。公司从2006年10月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从2002年1月到2006年10月期间没有给我交社保,我月10年申请公司补交,公司一直以政府暂停补交等各种理由拖拉,想给几千块钱让我了事。我一直不答应,与公司交涉,2011年7月社保法后,公司同意补交,但是要求超出当年及时缴纳部分金额由我出,由于收集资料不全,**社保2011年12月31刚好又说停止补交。我现在听说公司以员工流动性大为由,申请**政府同意不补交,不知是否可能成立。咨询**社保,回答说2012年4月1日开始可以办补交,要收集以下资料:2002年1月、2002、2003、2004、2005年1月和2006年9月的工资表、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盖公司章。要从2002年1月不起必须要有本月资料。 请问:1;我收集不到2002年1月即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单核凭证,只有2002年5月、2003、2004、2005、2006年的资料,但有入职应聘表原件、公司负责人签字意见的补交申请书,和公司给的假合同,这些可以吗? 2、如果公司要我负担我个人应交部分以外的金额,怎么办? 3三亚社保何时开始办理补交?

劳动纠纷
2012-04-02 08:42: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和个人补缴的比例有法律明确规定,是单位交大约30%,个人交10%,单位不同意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只要有生效裁决,就不得不交了工资表在单位保存,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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