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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有一笔公款因有意见不一致,就没给村民平均分。我是村民,经民众开会决定把该款汇入我的账户,收到款后我又把该款转到我老婆的帐户上了,过了几个月我存分钱的事没有处理好该款还在我老婆账户上,结果公安机关把我刑拘罪名是挪用公款。 请问对吗、

经济相关
2012-03-30 22:21: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