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一间国有企业破产里后的厂区里租了一块空地作为工业用地,建了大概有400平方米的建筑物,经营了十多年,一直相安无事. 因为企业现在搞\"三旧\"改造,要拆迁了,所以去年7月份开始没有继续和我们签定合同,但是一直继续按月收租金和水电费.今年2月份开始,拆迁办找了几次谈话,之后一直没有消息.后来3月初企业下了一份通知,说在25日之前要搬迁,并会按方案作出一定的补偿.但是也没有主动找我们谈.我们没有理会. 在27日我们收到一份市里的行政处理通知,说我们违反了第四十四条,属于违章建筑,并要在4月11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是属于违章建筑吗?如果是,为什么企业这十多年一直不说清楚,不处理,租金照收.现在要拆迁了,不想补偿给我们,就说我们是违章建筑.我们应该怎么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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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于企业之间的合同,具体可来电或者来所面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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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破产企业管理人去找拆迁办,要求政府按拆迁安置方案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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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自行拆除,对行政处理,可以复议即复议,或与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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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