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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被招录为公务员,我单位于2010年12月将我们按期转正并任命为不同科室的科员(注:当时未上报东西给人社局),人社局工资科于2011年1月发转正后工资。2012年1月经了解,关于科员的任命还要报送人社局批,于是单位2012年2月23日以党委文件上报人社局“经党委研究2010年12月新招录公务员XXX、XXX、XXX、XXX,已经于2010年12月按期转正并进行任命,但由于不熟悉相关程序未报送人社局批,现进行补报,此4人科员任职时间为2010年12月。”人社局于2012年3月20日下批复,上面却写着科员执行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请问这样对吗?人社局依据为《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请问这样对吗?请求给予帮助,我们该怎么做?

刑事行政
2012-03-30 11:23: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