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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改制时本人和曾经在该公司工作过30多年的父亲都分别认购了一份原始户头股,还有少数人以同一个人的名额投入多股(以下简称额外股)。一年后父亲因病逝世,根据父亲遗愿,特将父亲这份股权遗交给我来继承,并取得了公司认可的继承手续。 后来公司转包给外商经营,除少数人留守从事公司管理外,其他人员自谋职业,牵涉到股东成员待遇问题,公司对仅投自身名额的原始户头股与额外股分为两种不同性质股,其物质利益表现形式前者以生活费的方式每股每月发给人民币500元,后者平时不享受固定待遇,只参加公司动作分红。、 根据上述规定,原始户头股每月均享受500元待遇,在后来出现股东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同性质股也照样享受了这种待遇,唯有本人继承父亲这份原始户头股,公司以“人已经去世,一个户头不能同时享受双份”为由,硬行将它与本来就不属同一种类的额外股相提并论,造成本人继承不到位或继承打折扣事实。 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应该如何看待?

公司专长
2012-03-29 22: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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