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你的咨询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结合到本案,如果羁押期限已有十四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办案机关近期会下发逮捕通知书,进入司法程序。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应该很快就会放人。
希望上述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如需帮助可电询或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