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4月3号(农历3月初一)经媒人介绍认识男方于4月17号(农历3月15日)订婚,当时时间仓促,是因为男方说在北京有工程赶着去做.同年5月份我去北京,是男方的继母50岁生日!在北京期间,有一次他因为一些事情和他父母吵了起来,当时我劝说他,他以这样恶劣的态度对待他的父母,去我家不能以这样的态度对待我的父母.这样的行为我是不允许的.劝说的当时,他很不情愿的应了一句.而且还想打我,幸好我跑得快!在北京发生的事情我都原谅了他,但在我怀孕期间,他从北京回来了.我和我爸爸叫他留在家照顾我,培养感情!他也不同意.并且还和我爸妈吵了起来,我爸妈也没生他的气,还是叫他留下来照顾我,他还是坚持不同意!在我家和我爸妈吵后第二天他就发信息跟我说分手!发信息说分手后就一走了之!去年8月份他走后就一直没打电话和信息联系我,所以我把孩子打掉了!现在他们却要起诉我.我想问下他这么不负责任,如果解除婚约我是否要退还全部礼金?我是否可以问他要取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和名誉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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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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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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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需要全部退还礼金,同时可以要求对方对你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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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全部退还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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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原则上是不许请求返还。便如给付一方在经济上特别困难而收受方又有返还能力者,则在确保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得对给付一方酌予照顾,判令收受之一方返还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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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