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同事于2010.3.20开始,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各种理由说自已办养殖场,做生意。及他朋友开手机店等,一年时间借走我37万。2010年以前这位同事本身就欠别人几十万。事后我才知道借走我钱后。同事根本没有上面所说的一切。而是打了黑彩和赌博了。因还欠别人的钱款,当事人中间还出跑过两次,还欠别人的几万。其间也没有给我还过一分钱的利息及本钱。我打电话也不接。现在对方托熟人找关系又找个债务人说钱全在另一个人身上。另个债权人也认了也打了条子。公安局却说立不了案,属于三角债关系。说我的手机录音证明不了什么。对方找的债务人也是个赖皮的人。公安说对方认了,也找了另一个债务人。就构不成立案标准。我的报案材料,证据录音就一点没有用了。我明知道他们合伙在骗。这种情况就构不成涉嫌诈骗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