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购房入住后,一直按照物业要求提前交纳足额物业费,但也因卫生间顶部渗水、墙皮脱落问题一直在找物业解决。在此过程中,2007年物业公司又在我家窗前竖起了一个大的商业广告牌,严重影响了室内的采光和视线,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在与当时的物业人员和经理多次严正交涉后,终在08年底在物业经理办公室达成一致:1.物业对生间顶部渗水、墙皮脱落问题给予维修(但至今未得到彻底解决);2. 物业把广告牌移走,并对给业主屋顶渗水造成的损失和采光权的剥夺以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物业费期间的物业费作为补偿;3. 物业在履行了前两条的承诺后,本人立即交纳2009年的物业费。后来一直在交,2012年物业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又起诉我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拒绝交纳物业费,请问该如何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