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集体用地闲置后,被我家占有使用到现在近30年了,现在村里提出要收回土地,收回的标准是3000元/亩(叁仟元),请问这个符合补偿标准吗?如果不符合,标准的补偿是多了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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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土地,您家办理相关的承包手续没有,参考如下法条 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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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有权收回,至于补偿可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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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地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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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集体用地闲置后,如没有作为承包地,村里可以有权收回。补偿标准只能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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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