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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加入乐购的,从最开始的计时工,一步一步走到今天,2011年8月升任饮品糖饼的课长职务,经理在主管级会议上称:一定要把我降回原来职务,9月份开始让我离开卖场去管理库房,卖场交给一个组长管理,我也有向店长反映此事,店长当时并未做出调岗,11月中旬经理调走,新任经理让我代理助理职务,卖场扔交给组长管理,12月初工商局查出过期商品,我极力沟通,最后工商局告知要店里出头解决,后经店长等人处理无果,被通知罚款5万元,在今年的315工商局发布会上,将此事发布,现在店里要我承担一切后果,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称,即使我不签字劳动合同也可以生效,并告知我,不签字将不办理保险手续等,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合理吗?就因为我是课长就让我来承担,可是当时不是我在管理,这样也可以吗?

其它综合
2012-03-26 20:12: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