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将一笔款项借给他人,由另一人出据担保书,我与担保人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人到期如无法还款,由担保人负责将借款及利息还我,为此,担保人出据了担保书。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款,担保人向我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后,他向人咨询任定他的担保为“一般担保”,故停止付息,要我先起诉。我现将担保书全文呈上,请帮我分析它是否“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书: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向朱某某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正,借期6个月。此借款到期后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无法偿还,本人愿意为其提供偿还责任,并从2011年12月20日起承担贰佰万元千分之三十的月利息至担保的贰佰万元还清为止。担保人:李某某。20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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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该担保性质属于一般保证责任担保。
详见《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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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任担保,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你要诉讼了,具体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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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任担保,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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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保证是指: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根据你所述的,此情况即属于一般担保,建议尽快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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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