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今年2月底出告示员工可以享受年假了,其中也列举了不享受的条件,其中就没提到有关员工若休年假完就辞职了的情况。而我是3月15号前休了4天年假,3月16号交的辞呈。公司又在3月19号补充了有关年假内容,说:公司只能给员工每月休一天年假,且员工必须至年假产生做满半年才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后补充条款一出来公司员工就此情况质疑,公司就答复说19号之前的年假不受补充条款制约。而我的情况组长却告诉我说领导可能不给,按事假处理。我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讨要我的年假权利和可能要被扣除的工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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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不适用后来才出台的制度,只适用之前的制度,协商不成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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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是法律规定的,只要工作满一年就可以休,公司的规定不可以违法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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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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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 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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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